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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首頁
    36. 資訊
    37. 屠宰加工
    38. 鞍山市牛羊屠宰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  發布日期:2017-03-16  發布者:  共閱1643次
      第一條為了加強牛羊屠宰與檢疫、檢驗管理,防止牛羊傳染病的傳播,避免牛羊產品中有害物質對人體的危害,有效控制環境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牛羊屠宰及牛羊產品加工、冷藏、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三條市、縣(含海城市,下同)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是牛羊屠宰加工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牛羊屠宰廠(場)設置的規劃編制和實施、行業發展計劃制定、牛羊屠宰廠(場)管理以及牛羊產品市場監督檢查等工作。
        
        
        規劃、工商、動監、衛生、環保、民族事務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牛羊屠宰管理工作。
        
        
        第四條牛羊屠宰廠(場)應當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眾、便于管理的原則設立,并且符合城鄉規劃、衛生防疫、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五條牛羊屠宰廠(場)的設置審批實行并聯審批制度,按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同步審批、限時完成的原則進行。申請設置牛羊屠宰廠(場)的單位和個人向市、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駐市、縣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資料,市、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組織規劃、工商、動監、衛生、環保、民族事務等部門進行審批。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審批不得從事牛羊經營性屠宰。
        
        
        第七條牛羊屠宰的檢疫及監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牛羊屠宰的衛生檢驗及監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牛羊屠宰廠(場)屠宰的牛羊,應當經產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合格。
        
        
        第八條屠宰廠(場)屠宰牛羊,必須符合下列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ㄒ唬┩涝浊皯敯凑占夹g規程對牛羊檢疫檢驗;
        
        
       ?。ǘ┡Q蛲涝浊皯敍_洗體表,清除血塊污垢;
        
        
       ?。ㄈ┩涝子盟畱敺巷嬘盟畼藴?;(四)屠宰操作過程中禁止牛羊著地,宰后胴體應懸掛在通風、陰涼、清潔的場所。裝卸和運輸過程中,不得被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污染;
        
        
       ?。ㄎ澹┙箤εQ蚝团Q虍a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伢w及內臟不得帶血、毛、糞、污、傷斑、病灶和有害腺體,屠宰后的牛羊胴體應經冷卻排酸處理;
        
        
       ?。ㄆ撸┩涝撞僮鹘Y束后,對屠宰場地、設備、工具必須清洗干凈并做消毒處理;
        
        
       ?。ò耍┙菇】蹬Q蚝筒⌒蠡煸?,對病畜應當根據疾病性質按有關規定進行報告和處理,死畜按國家規定做無害化處理。
        
        
       ?。ň牛┓闲l生、環保、動監等部門有關食品加工的相關國家標準和規定。
        
        
        第九條牛羊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必須與牛羊屠宰同步進行,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及其處理情況應當進行登記,并按規定報市、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牛羊產品,由檢疫部門加蓋檢疫合格驗訖印章,牛羊屠宰廠(場)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作驗訖印章,并分別出具《畜禽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后,方可出廠;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牛羊產品,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無害化處理。
        
        
        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牛羊產品,不得出廠。
        
        
        第十一條牛羊屠宰廠(場)對未能及時銷售或者及時出廠的牛羊產品,應當采取冷藏或者冷凍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
        
        
        第十二條在市場上銷售的牛羊產品必須具備《畜禽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
        
        
        從事牛羊產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飯店、賓館、集體伙食單位,使用的必須是符合前款規定的牛羊產品。
        
        
        第十三條牛羊產品的運輸必須使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專用運載工具。城區內運送牛羊產品,必須使用防塵并設有吊掛設施的專用車輛,不得敞運。鐵路、公路、水路長途運輸應當使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冷藏車、船。
        
        
        運輸牛羊產品的運輸工具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經認定合格的運輸工具應當懸掛衛生合格標志。
        
        
        第十四條供少數民族食用的牛羊的屠宰及牛羊產品加工、冷藏、運輸、經營,應當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并符合《遼寧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牛羊屠宰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可以采取感官檢查、取樣化驗、查閱資料、詢問、查驗證件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不得阻礙和拒絕。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行政主管部門必須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對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予以適當獎勵。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經審批擅自屠宰牛羊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根據情節輕重,對個人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牛羊屠宰廠(場)出廠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牛羊產品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由商業、工商、動監、衛生、環保、民族事務等部門按各自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罰;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上述部門按各自管理權限,根據情節輕重,對個人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對阻礙、拒絕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牛羊屠宰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牛羊產品是指牛羊屠宰后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臟器、血液、骨、頭、蹄、皮。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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